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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侯海媚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校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8〕48号)、《印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4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为更好地落实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全面有效资助,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经广东省认定工作信息系统统一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未享受到国家助学金的在校生。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参考被省厅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确定。

第四条 学生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确认,结合学生入学后的困难认定等级、申请理由等开展评议,填写审核意见后交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开展复审,汇总学校申请学生名单,在学校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统一审批,确定学校资助学生名单。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汇总交财务处办理发放手续。

第六条 学校助学金每学年10-11月在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统一认定结束后集中申请一次。

第七条 学校助学金用于补贴学生学习生活方面的费用,不能用于请客、高消费及其他不正当用途。

第八条 对申请中有不诚信行为或申请后不当使用的学生,一经查实,学校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校助学金评选办法》(学院通知〔2019〕93号)同时废止。



初审(一审):黄冠龙   复审(二审):冯瑞侠   终审(三审):沈慧